(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