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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