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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

任志荣、卞玉虎等与公祥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志荣,卞玉虎,公祥敏,赵方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任志荣。原告卞玉虎,被告公祥敏。被告赵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学亮

审判员  王景明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