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任志荣。原告卞玉虎,被告公祥敏。被告赵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学亮
审判员 王景明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娜娜 来源:
任志荣、卞玉虎等与公祥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任志荣。原告卞玉虎,被告公祥敏。被告赵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学亮
审判员 王景明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