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慈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严维新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维新,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严维新。委托代理人唐方仁,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维新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维新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方仁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严维新负担。审判员  黎昌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祖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