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杨春辉、屠旭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杨春辉,屠旭丰,姚利芬,慈溪上林艺术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18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1号。代表人:陈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鼎,该支行员工。被告:杨春辉。被告:屠旭丰。被告:姚利芬。被告:慈溪上林艺术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屠旭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诉被告杨春辉、屠旭丰、姚利芬、慈溪上林艺术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计591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