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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中民终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朱文明侵权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明,芦丽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明。委托代理人解永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丽花(又名芦利花)。委托代理人王新民。上诉人朱文明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文明及委托代理人解永生、被上诉人芦丽花及委托代理人王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退还上诉人朱文明。审 判 长  付俊春审 判 员  李小荣代理审判员  卢俊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