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寒经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经民初字第6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陈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男孩刘某乙,由于原、被告结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0年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四、共同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9日生子刘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