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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建胜与江庆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胜,江庆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胜,男,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江庆世,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建胜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江庆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94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1月29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06)崂王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启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