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蒋成全与张利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全,张利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620号原告:蒋成全,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0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张利峰,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蒋成全诉被告张利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成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