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洪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90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2004年4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洪某在其租住的台州市椒江区博奥公寓1号楼1612房内,容留朱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3月6日夜,被告人洪某在其租住的椒江区博奥公寓1号楼1612房内,容留朱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4月7日夜,被告人洪某在其租住的椒江区金色港湾5号楼1111房内,容留陈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洪某于2013年4月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陈某、周某、张某、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某犯聚众斗殴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3次计3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