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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261号原告:高某甲。被告:汪某。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某乙,现年7岁。由于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对孩子身心造成不良影响,被告长期对原告父母不尊重,双方互相怀疑对方,原、被告长期冷战并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婚生子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很好。自原告上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双方就孩子教育方式也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为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现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自由恋爱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高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夫妻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并育有一子,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双方均应珍惜十余年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