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商初字第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长茂与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彦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茂,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彦丞,王祥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商初字第0479号原告王长茂。委托代理人蔡海涛。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丞。被告李彦丞。被告王祥翠。原告王长茂与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彦丞、王祥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茂的委托代理人蔡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彦丞、王祥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茂诉称,原、被��近年来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合作,原告向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钢材,2009年5月27日双方就盐化厂项目钢材款结算为2481.2元,一品国际项目结算为5431.12元;2010年1月26日就泾口项目结算为225803.05元,2010年5月25日双方将一品华庭2008年8月1日的欠据174000元及胡万柱转3万元,老陈帐转3万元合并成一张欠据234000元,以上欠据均由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李彦丞签字确认。被告王祥翠与被告李彦丞系夫妻关系,被告王祥翠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467715.37元。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彦丞、王祥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长茂与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发生业务往来,经结算,2009年5月27日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化厂项目欠原告货款2481.2元,由被告李彦丞签字���认;同日,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品华庭项目欠原告货款5431.12元,由被告李彦丞签字确认;2010年1月26日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口项目欠原告货款225803.05元,由被告李彦丞签字确认;2010年5月25日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34000元(其中一品华庭2008年8月1日的欠据174000元及胡万柱转3万元、老陈帐转3万元),由被告李彦丞签字确认。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1998年12月21日李彦丞、李宝春投资设立了淮安市丽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4月11日淮安市丽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彦丞。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当庭举证的欠据、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事实及欠款467715.37元,有被告李彦丞确认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货物后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67715.37元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彦丞、王祥翠承担给付货款责任问题,被告李彦丞作为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对外代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而且原告举证的欠据上均注明了所供货物用于具体的工程项目,故被告李彦丞签字确认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彦丞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王祥翠与被告李彦丞虽系夫妻关系,对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债务也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彦丞、王祥翠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彦丞、王祥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长茂货款467715.37元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31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江苏泰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王玉辉审 判 员 刘振华人民陪审员 宋珊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