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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行非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秦安县人民政府与班世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安县人民政府,班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秦行非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江芬,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广智,秦安县市场建设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郑重,秦安县市场建设中心干部。被申请执行人班世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班世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秦安县人民政府对班世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秦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宋斌林人民陪审员  李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瑛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