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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立全与宋士国、宋士军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全,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2605号原告陈立全,居民。委托代理人宋迎。被告宋士国,居民。被告宋士军,居民。被告宋纪来,居民。原告陈立全与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全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为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和宋纪来承运货物,约定运费10000元,三被告于2012年8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欠条载明欠原告车费10000元,但时至今日,三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运费10000元。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告陈立全与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陈立全为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运输泥鳅。原告陈立全按约定完成了运输,2012年8月6日,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向原告陈立全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持有。欠条载明了欠款数额为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陈立全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双方因此产生诉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全与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经协商达成的货物运输口头协议,原告陈立全已实际为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运输了货物,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向原告陈立全出具欠条一份,拖欠原告陈立全运费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应当及时偿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立全运费10000元。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宋士国、宋士军、宋纪来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