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志荣、卞玉虎等与公祥敏、赵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荣,卞玉虎,公祥敏,赵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任志荣。原告卞玉虎,被告公祥敏。被告赵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学亮审判员 王景明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