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任志荣、卞玉虎等与公祥敏、赵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荣,卞玉虎,公祥敏,赵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900号原告任志荣。原告卞玉虎,被告公祥敏。被告赵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学亮审判员  王景明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