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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80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秦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