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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与游兴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游兴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谭保甜。委托代理人杨进鹏,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兴桥,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兴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17日解除;二、原告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691.1元;三、原告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89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27.4元;四、原告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382.2元;五、原告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855元;六、驳回原告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按照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已核准免予缴纳。”都鹏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游兴桥根本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其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没有法律依据。二、游兴桥的月工资应为1400元/月。至于经济补偿金,都鹏公司认为游兴桥每月收取了的社保补助,就视为游兴桥同意都鹏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游兴桥无权以都鹏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要求都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游兴桥自出院后就没有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故其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综上,都鹏公司请求:1.撤销(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2.改判都鹏公司无需向游兴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891.8元;3.改判都鹏公司无需向游兴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9.6元;4.改判都鹏公司无需向游兴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27.4元;5.改判都鹏公司无需向游兴桥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382.2元;6.改判都鹏公司无需向游兴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855元;7.改判都鹏公司无需向游兴桥支付经济补偿金4691.1元;8.本案诉讼费由游兴桥承担。针对都鹏公司的上诉,游兴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都鹏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都鹏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都鹏公司、游兴桥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都鹏公司是否应向游兴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89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27.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382.2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二、都鹏公司是否应向游兴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91.1元。一、关于都鹏公司是否应向游兴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89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27.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382.2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一)关于都鹏公司主张游兴桥的受伤达不到十级伤残的问题。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佛劳鉴(禅)[2013]48号鉴定结论书认定游兴桥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现没有证据足以推翻前述伤残认定。都鹏公司主张游兴桥的受伤达不到十级伤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计算游兴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据以计算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都鹏公司主张游兴桥的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月,而游兴桥主张其每月工资为5000元。虽然都鹏公司提交了双方确认的工资表,但游兴桥主张其每月签收两份工资表,而都鹏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上显示游兴桥每月出勤30日或31日的情况下,其每月收入为1100元,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明显低于搬运工这一行业的工资标准,故本院采信游兴桥的主张,确认其每月签收两份工资表,都鹏公司提交的是其中一份。本案中双方对各自主张的工资数额均不能举证证明,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参照2011年度佛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89元作为计算游兴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资标准。经计算,都鹏公司应向游兴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2372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89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0167元。原审判决对游兴桥的月平均工资认定有误,导致计算结果不当,但因游兴桥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上诉,视为服判,故本院维持原审结果。都鹏公司关于应按1400元/月作为计算游兴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资标准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劳动者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原审判决都鹏公司以35元/天(50元/日×70%)的标准向游兴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855元(35元×53天)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都鹏公司是否应向游兴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91.1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游兴桥入职后,都鹏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游兴桥请求都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都鹏公司主张游兴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故其不应以此为由请求经济补偿金。但都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游兴桥于2011年11月11日入职,2012年8月2日受伤,其月平均工资为3389元/月,故都鹏公司应向游兴桥支付经济补偿金5083.5元(3389元×1.5个月)。原审判决对游兴桥的月平均工资认定有误,导致计算结果不当,但因游兴桥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上诉,视为服判,故本院维持原审结果。都鹏公司主张不需要向游兴桥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都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庆莉?代理审判员侯???进代理审判员  黄春英????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建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