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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来有,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2013年11月6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祥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