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戚建丽与李明富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建丽,李明富,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13号申请执行人戚建丽,居民。被执行人李明富,干部。被执行人李涛,平邑县文体局职工。(2010)平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明富1610065101014XXXXXX账号的存款239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