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庆奎与辛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奎,辛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杨庆奎,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现梅,女,成年,汉族,农民。原告杨庆奎诉被告辛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庆奎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现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庆奎诉称,2013年2月18日,被告的服装厂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我出具了一张借据,月息按2%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本金32000元,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辛现梅支付借款68000元及全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辛现梅承担。被告辛现梅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辛现梅在2013年2月至18日向原告杨庆奎借款10万元,后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偿还给原告本金32000元,下欠68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借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辛现梅向原告杨庆奎借款属实,对原告杨庆奎要求被告辛现梅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约定月息2%计算,2013年8月18日至2013年9月26日按本金10万元计算,利息为2546元,2013年9月27日至10月12日本金按68000元计算,利息为680元,共计32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现梅偿还给原告杨庆奎本金68000元及利息3226元(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3年10月12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杨庆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杨庆奎承担783元,被告辛现梅承担15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纪录审判员 曹修伟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