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邵林林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林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97号罪犯邵林林,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濉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邵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以罪犯邵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照元、胡晓敏,安徽省潜川监狱干警徐正春、卢雪梅;证人贾翀、顾平;罪犯邵林林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潜川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邵林林予以假释的建议。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邵林林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林林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获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邵林林的亲属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其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邵林林被执行机关予以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潜川监狱民警贾翀,同监区服刑罪犯顾平证实,罪犯邵林林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潜川监狱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邵林林父母有固定的住所,有较稳定的收入,妻子系教师,其父母愿意承担帮扶义务。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濉溪县司法局五河司法所、濉溪县司法局愿意接受对其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4、收据证实,罪犯邵林林的亲属已缴纳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邵林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林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9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