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刘松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972号罪犯刘松,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10)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七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刘松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松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