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李立豪,无锡融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林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李立豪,林爱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负责人蒋占琴。委托代理人吴志新,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豪,男,汉族。被告林爱菊,女,汉族。被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十八湾路288号湖景科技园7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钱进。委托代理人邹常虹,该公司职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被告李立豪、林爱菊、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李立豪、林爱菊;贷款于2010年2月10日发放,于2013年6月4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74万元已归还88691.34元,期内利息已归还至2013年9月29日;期内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按起息日基准利率下浮15%,逾期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李立豪、林爱菊应承担兴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350元。2、人的担保情况:置业公司在李立豪、林爱菊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权利凭证交由兴业银行收执前,对李立豪、林爱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李立豪、林爱菊立即向兴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651308.6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86.47元、逾期罚息(以651308.66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兴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350元。2、对李立豪、林爱菊前述第1项债务,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立豪、林爱菊、置业公司均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邮寄凭证、欠款清单、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在卷证实,被告李立豪、林爱菊、置业公司均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立豪、林爱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贷款本金651308.6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86.47元、逾期罚息(以651308.66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350元。2、对李立豪、林爱菊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010元,由李立豪、林爱菊、置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