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2013年5月2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6月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欧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广东番禺、长沙火车站附近等地购进电游赌博机10多台,投放至长沙市望城区、岳麓区等地超市、饭馆等场所,并和门店经营者商量好利益分成,由经营者负责提供场所、出售游戏币,李某负责提供游戏币及游戏机的维护、利润分配。该赌博机是从老板处以一元购买一个游戏币,一个币十分,然后由玩家选择押游戏机中的各种图形进行押分,以玩家押的图形与游戏机转的图形是否一致决定输赢,按倍率赔分,赔率为3-100倍。李某通过此方式共非法获利74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将一台电游赌博机投放在长沙市望城区燕坡重建地12栋1号“可馨超市”,并跟老板江某商量好每月支付600元租金。这台赌博机江某获利1600元,李某未分到钱。2、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将一台电游赌博机投放在长沙市高新区涉外经济学院东塘小区13栋“锦和超市”,并跟老板丁某刚商量好利润对半分。这台赌博机共获利2400元,所得利润被二人均分。3、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将一台电游赌博机投放在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卧龙湾小区1078号“咪咪粉店”,并跟老板何某某商量好利润对半分。这台赌博机共获利600多元,所得利润被二人均分。4、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将一台电游赌博机投放在长沙市岳麓区桃花村“我爱你超市”,并跟老板颜某商量好每月支付400元租金。这台赌博机共获利600多元。颜某获利400元,李某获利200多元。5、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将一台电游赌博机投放在长沙市岳麓区天定乡清水村“邵阳超市”,并跟老板肖某某商量好每月支付300元租金。这台赌博机肖某某获利200元,李某未分得利润。6、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将一台电游赌博机投放在长沙市岳麓区靳江小区11栋“芙蓉兴盛超市”,并跟老板陈某某商量好利润对半分。这台赌博机共获利2000元,所得利润被二人均分。7、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将一台电游赌博机投放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八十四亩小区露哥小卖部,跟老板谢某某商量好利润对半分。这台赌博机因被民警收缴,没有获得利润。2013年5月21日,因投放电子游戏赌博机,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同年6月4日转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指认、辨认、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江某、丁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电子游戏赌博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