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解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819号原告解某,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汤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解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