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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262号,刘玲芳与徐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芳,徐科,张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262号原告刘玲芳,女,47岁被告徐科,男,43岁被告张翩,女,37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徐科、张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科、张翩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科、张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徐科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明发滨江新城分理处的存款180000元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戚鲁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中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