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东杰与李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李某甲,住兴隆县.电话:01517560****.被告李某乙,住兴隆县.电话:18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