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周阳诉徐州兆通客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徐州兆通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周阳,男。委托代理人张晓芝,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兆通客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红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诉被告徐州兆通客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