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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鄢志刚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鄢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正大小区*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孙丽华,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正大小区*栋*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志刚,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铁岭市技术监督局职工,住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为民巷11号楼5单元101室。上诉人李伟因与被上诉人鄢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姜福田、刘昕参加评议。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伟委托代理人孙丽华,鄢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伟于2012年1月10日向鄢志刚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2月10日一次性还清,过期不还,按银行借贷最高利率支付。原审法院认为:李伟向鄢志刚借款,并出具欠条,鄢志刚与李伟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现鄢志刚要求李伟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鄢志刚要求李伟支付自2012年2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因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李伟辩称其已将欠款用汇款方式、分期分批全部偿还给了鄢志刚,但其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李伟此辩称,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鄢志刚借款利息50,000元及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鄢志刚预交),由李伟负担。李伟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五万元,已经偿还三万元。另外三万元借款不存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偿还二万元借款。鄢志刚辩称: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伟提出已经偿还借款3万元,鄢志刚称已偿还3万元,系另3万元借款,未写借条。鉴于李伟委托代理人对双方当事人有关事宜不知情,难以对质。本案对诉争3万元不予认定。原审判决以李伟未收回借条作为证据,判决李伟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李伟的抗辩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