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光华、杨爱花、刘少辉素与王红金、樊相盘、王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华,杨爱花,刘少辉,王红金,樊相盘,王亚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刘光华,男。原告杨爱花,女。原告刘少辉,男。被告王红金,男。被告樊相盘,女。被告王亚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华、杨爱花、刘少辉素诉被告王红金、樊相盘、王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光华、杨爱华、刘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晓礼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建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