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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光华、杨爱花、刘少辉素与王红金、樊相盘、王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华,杨爱花,刘少辉,王红金,樊相盘,王亚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刘光华,男。原告杨爱花,女。原告刘少辉,男。被告王红金,男。被告樊相盘,女。被告王亚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华、杨爱花、刘少辉素诉被告王红金、樊相盘、王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光华、杨爱华、刘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晓礼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建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