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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贺明周诉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藏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明周,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藏书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贺明周,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负责人:郑秀春。被告:郑秀春,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藏书贞,又名臧淑珍,女,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明周诉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藏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明周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明周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藏书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明周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藏书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贺明周承担。审判长 :王晓云审判员 :李占奇审判员 :朱建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