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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毛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应红霞。被告:朱某甲,农民。原告毛某为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必文、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相识相恋,××××年××月××日在义乌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生活方式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男方好逸恶劳、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又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实难再共同生活。2011年被告因参与聚众赌博被稠江派出所抓获,2012年6月又在摆地摊时因电脑涉黄被派出所抓获。在女方怀孕后期,男方就已经每天早出晚归,对孕妻不顾不问。孩子出生后34天,也即2013年2月27日,男方离家出走,在义乌市区租房屋住,但从未回家。孩子由于出生时曾交叉感染、又患试管下囊肿等原因,至今体质仍较弱,一直由原告和原告母亲照顾抚养,被告丝毫未尽父亲的责任。孩子满120天后,原告曾打电话给被告提出离婚,力图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因被告态度粗暴而未果。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儿子朱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至成年,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经庭审被告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一、提供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的事实。二、提供出生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儿子朱某乙出生的时间。原件核对后由原告领回。三、提供孝子祠居委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居住的事实。四、提供临时居住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朱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甲答辩称,我与原告认识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与生小孩的时间都是对的。在原告怀孕期间有照顾过她的,虽然原告说不赚钱没关系,但是我也要出去赚钱,但也会抽时间陪她。当时在贝村摆摊的时候,不是涉黄被抓。没有因为赌博被派出所抓进去过。没有离家出走,我是出去赚钱打工的。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是有感情,小孩也还小。现在我也在金华赚钱,这几个月我有钱打给原告照顾小孩。现在我做的生意刚刚起步,赚钱不是很多。我和原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被告朱某甲未提供书面证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开始相识相恋,××××年××月××日在义乌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朱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生活方式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2月27日,被告因故离家出走。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原告以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后,从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分析,双方对生活家庭琐事没处理好,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原告也坚持要求离婚,应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小孩的抚养,小孩未满1周岁,应由原告抚养较为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毛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朱某乙由原告毛某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由被告朱某甲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抚养费按每年支付一次,于5月1日支付本年度的抚养费,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敬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