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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和民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全明与刘锡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明,刘锡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刘全明。被告刘锡民。原告刘全明与被告刘锡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全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君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