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邓州市总工会与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州市总工会,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邓法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陈祖胜,男,任工会主席。被告申请人: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欠邓州市总工会工会费30132.50元,并提供了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2012年度工会经费计算依据及缴纳情况说明、工会经费检查通知书、工会经费检查工作底稿、责令限期缴纳工会经费通知书及回证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给付工会费30132.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工会费30132.50元。申请费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