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利鸾与被执行人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利鸾,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韦利鸾。被执行人黄敏。申请执行人韦利鸾与被执行人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共计2122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4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韦利鸾同意被执行人黄敏适当延��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韦利鸾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少现代理审判员 韦宏伟代理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