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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任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930号罪犯任忠,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八年九月十三日,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以(2008)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赔偿人民币194468.83元(未赔偿)。二0一0年八月减刑一年,二0一二年一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六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任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忠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