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金亮,该公司职工。被告陈秀清,女。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书 记 员 王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