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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何威与蒋伟涛、刘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威,蒋伟涛,刘峰,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21号申请人:何威。被申请人:蒋伟涛。被申请人:刘峰。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董事长申请人何威因与被申请人蒋伟涛、刘峰、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威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蒋伟涛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雅园(荷花园)B区6号楼栋2单元18层180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周少秋、许媛、何威所有的位于江汉区满春路1号满春花园3单元8层1号,硚口区解放大道148-3层3层(原1栋3单元)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威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蒋伟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雅园(荷花园)B区6号楼栋2单元18层180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将担保人周少秋所有的位于江汉区满春路1号满春花园3单元8层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许媛、何威共有的位于硚口区解放大道148-3号9层3号(原1栋3单元)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星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