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敏与被上诉人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敏,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元,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刚,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丝宝路1号,实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钟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文莲,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敏因与被上诉人拜尔斯道夫日化(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敏于2013年10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敏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