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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佐登与吴永奕、刘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登,吴永奕,刘燕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李佐登,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耀威,系原告李佐登的儿子。被告:吴永奕,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燕卿,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佐登与被告吴永奕、刘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佐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耀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永奕、刘燕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永奕、刘燕卿于2011年6月25日以生意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利息为20厘,被告承诺于2012年6月25日归还,并以吴永奕所拥有���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燕卿、吴永奕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月息20厘计算利息。原告提供借条、房屋所有证作为证据。被告吴永奕、刘燕卿没有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原告所诉两被告向其以月息20厘借款110000元未还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原告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还款付息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应偿还借款110000元予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借条约定支付每月利息20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永奕、刘燕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佐登偿还借款110000元并按月利率20‰计付该款从2012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给原告李佐登。本案受理费1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偿付借款本息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