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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东莞市品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昶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品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4号原告东莞市品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三联村佰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黎锦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泽礼,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B座1412、1413。法定代表人邵爱仙。委托代理人占晓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胜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品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昶电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东(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