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美香与张健、耿巍仁、朱雨兴、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美香,张健,耿巍仁,朱雨兴,张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美香。委托代理人王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委托代理人崔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巍仁。委托代理人沈琦。原审第三人朱雨兴。原审第三人张瑾。上诉人朱美香因与被上诉人张健、耿巍仁及原审第三人朱雨兴、张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朱美香于2013年11月29日以与被上诉人张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美香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美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朱美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