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鞠贵平与武法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贵平,武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33-3号申请执行人:鞠贵平。被执行人:武法军。本院在执行鞠贵平与武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鞠贵平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