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梅俊良与杨超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俊良,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仁寿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梅俊良,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杨超,男,生于1965年11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07)仁寿民初字第686号梅俊良与杨超欠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仁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