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770号原告李某,1991年7月20日,居民。被告孙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