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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770号原告李某,1991年7月20日,居民。被告孙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