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丹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谢景战、艾自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谢景战,艾自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王明丹,男,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龚星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负责人胡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男,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汤棚,男,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谢景战,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艾自好,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丹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谢景战、艾自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丹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依法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王明丹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