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9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庐江罗河免烧砖厂与邓斌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罗河免烧砖厂,邓斌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19—1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罗河免烧砖厂,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罗河社区。组织机构代码L3895421—6。法定代表人:洪金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邓斌晖,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镇丁塘村邓村自然村9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枞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邓斌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斌晖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庆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斌晖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