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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吉林市雾凇路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雾凇路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曲志,总经理。被告:吉林市雾凇路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雾凇路客运站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