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陈建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催字第21号申请人: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申请人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因汇票一份(号码为2005278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善联盛海绵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农商银行嘉善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7月3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祖国宏审 判 员 庄 育代理审判员 林柳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