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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学亮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2660号原告:张学亮。委托代理人:杨卫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负责人:周彦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学亮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临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卫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亮诉称:2013年6月27日17时许,原告张学亮驾驶鲁Q×××××号“斯柯达”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07公里+400米处,与左侧顺行孙志伟驾驶的鲁Q×××××号“豪泺”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学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在被告处为鲁Q×××××号“斯柯达”小型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84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临沂支公司辩称,该次事故中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我公司应当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车辆损失。根据该车登记注册日期原告要求的车辆修复价格远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该车应当推定全损,并按照报废价格认定赔偿数额,对于车辆损失我公司申请鉴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原告张学亮就其所有的鲁Q×××××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临沂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一份。其中含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6201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4日0时起至2014年5月3日24时止。2013年6月27日17时00分许,张学亮驾驶鲁Q×××××轿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07公里+400米处,与左侧顺行孙志伟驾驶的鲁Q×××××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张学亮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学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志伟无责任。2013年7月27日,经原告委托,临沂市兰山区顺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临兰顺评字(2013)第07049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被保险车辆的维修价格为4699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上述评估报告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亦未预交鉴定费用。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亮与被告太平洋临沂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现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车辆损失价值为46990元,有临沂市兰山区顺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临兰顺评字(2013)第07049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该数额未超出被告承保的商业险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应当予以理赔。被告主张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公司应当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车辆损失,对此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付的评估费1400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现原告张学亮要求被告太平洋临沂支公司支付保险金483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学亮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4699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学亮评估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共计4839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传会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