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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吕荣光与吴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光,吴美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12号原告:吕荣光,委托代理人:应瑰敏。被告:吴美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光与被告吴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权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吕荣光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搜索“”